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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12号令和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3号通告和《关于实施“抗击疫情、人人有责”十二项措施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市场经营主体复工提醒告示如下:
市内除涉及保障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农贸市场、药店、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的相关企业外,其余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强化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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