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市监罚送告〔2024〕20 号
池州巨丰物流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池市监罚告〔2024〕60号),因你单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送达及其他合理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池市监罚告〔2024〕60号),内容是:
经查,你单位被用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采取虚构经营业务、虚假交易资金走账等方式,于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6份,价税合计21079532.3元。
你单位被用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构成了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池市监罚告〔2024〕6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兆平、单永洋 联系电话:0566-2095722
联系地址: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520号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池市监罚告〔2024〕60号)。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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