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市监罚送告〔2024〕30号
池州万成物流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罚〔2024〕51号),因你单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送达及其他合理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罚〔2024〕51号),内容是:
2024年6月21日,本局收到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附件《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贵检检建受〔2024〕14号)、《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皖1702刑初188号〕、《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皖17刑终107号〕等材料,根据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当事人被用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越荣、曾祥等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注册池州百川物流等19家“空壳”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谋取利益,该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2日向登记机关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依法对李越荣、曾祥等人注册的19家“空壳”公司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2024年6月18日,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为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7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被用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采取虚构经营业务、虚假交易资金走账等方式,于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3份,价税合计33422623.7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江南市监案移〔2024〕7号)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来源。
2.《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贵检检建受〔2024〕14号)复印件1份、《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皖17刑终107号〕复印件1份、《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皖1702刑初188号〕复印件1份、《关于池州万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调查报告》扫描打印件1份、《池州万成物流有限公司(91341700MA2TGNPP0G)》扫描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3.《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4.《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送达及其他合理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8月19日在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公告,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池市监罚告〔2024〕5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被用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构成了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罚〔2024〕5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兆平、单永洋 联系电话:0566-2095722
联系地址: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520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罚〔2024〕51号)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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