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效实施,近日,池州市政府新修订《池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形成独立章节,明确规定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事项,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均要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承办单位应对决策草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这是我市继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工作规则后再次将公平竞争审查写进政府公文办理流程。
早在今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就联合市司法局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规范,规定公平竞争审查为合法性审查的前置条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合法性审查。今年以来,全市共调整7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清理4件疑似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有效预防和制止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将公平竞争审查写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效能,为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面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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