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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07-03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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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大力推行服务型执法,积极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新模式,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现公布一批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一、市经开区某酱鸭店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2024年8月21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超范围经营卤牛肉、海带、豆皮等冷食类食品,另检查发现冰柜内待使用的香菇油辣椒、鲜辣粉等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当事人仅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违法加工、销售上述冷食类食品;过期的香菇油辣椒、鲜辣粉等食品原料储存在食品处理区未及时清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整改,且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2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食品安全是监管的“底线”,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将服务型执法贯穿于执法全过程。一是加强帮扶指导,助力合规转型。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不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知识,不了解冷食类食品许可的场所、硬件规定要求。办案机构会同属地监管部门上门指导帮扶,帮助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取得经营许可。二是规范执法行为,秉持宽严相济。根据法律法规自由裁量幅度,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可给予1万元以上的罚款。办案单位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注重行政执法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综合考虑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获利情况,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合理确定处罚幅度,依法减轻处罚。三是柔性举措减负,跟踪服务护航。鉴于个体户等实体面临的经营困境,办案单位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不予没收,切实降低当事人整改成本。

二、杭州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基本案情。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1月17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酒店的宴会厅举办回馈客户活动。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委托第三方印制带有“面颂吉祥Ⓡ”标志的手提袋和礼盒,从淘宝平台购买“面颂吉祥Ⓡ长寿面”食品,并将上述商品组合包装以礼盒的形式在活动现场免费发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立即对侵权包装进行封存,避免了涉案礼盒装产品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礼盒装产品164盒、依法给予罚款5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服务型执法既守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又助力侵权主体回归合法轨道,实现“保护创新”与“优化营商”的双重目标。一是精准定性。本案中,在对案件定性存疑的情况下,办案机构最终以客观证据链锁定违法行为性质,以法律构成要件区分条款适用,以服务型执法理念实现侵权治理的标本兼治。二是注重说理式执法。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注重沟通交流,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帮助企业深刻认识侵权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升商标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在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同时,保障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筑牢法治根基。

三、九华山某土特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2025年3月1日,在食品安全监督检验中,当事人经营的黄精酥(生产日期:2025.2.21)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检出结果为0.0923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从生产企业(另案查处)购进10盒上述不合格食品,销售价格15元/盒,截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且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本案,办案机构打破“以罚代管”的传统思维,实现“处罚力度与服务温度”的精准平衡,有效推动企业合规经营。一是主动作为规范行业。从被动应对到主动治理,结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暴露的问题,重点加强对生产企业监管,推动行业从“事后整改”向“事前预防”升级。二是免予处罚守护秩序。考虑到此案的生产源头已受到处理,经营者已履行了法定义务,依法免予处罚不是对违法的纵容,而是激发经营主体的合规自觉,真正实现执法效能与市场活力的双赢,防止因过度执法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三是柔性执法彰显温度。通过释放政策善意,极大提升企业整改意愿与获得感,有效激发了经营主体自我纠错、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

四、东至县某台球会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2025年2月20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4桶“白象”多半红烧牛肉面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经营的食品金额不足500元,立即下架了过期食品,并提交《整改报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本案办理中,办案机构坚持“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理念,采取了以下举措:一是精准识别免罚情形,适用“首违不罚”新规。办案人员对照“不予处罚清单”逐项核验免罚条件,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避免“小过重罚”。二是强化教育指导,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导帮助当事人建立“临期食品自查下架”制度,防范风险复发。同时建立回访机制,跟踪整改报告执行情况,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确保自查全覆盖。三是创新服务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法人员不仅帮助个体工商户建立电子台账管理措施,以指导替代惩戒。同时也积极向周边商圈经营者宣讲“轻微免罚、重违严惩”政策,增强经营者合规经营意识。

五、池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一)基本案情。2025年3月10日,根据举报线索,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商城销售石台富硒蛋,商品宣传页面上发布含有“..土鸡蛋地方特产送礼首选...”“春节送礼首选-富硒蛋”内容的广告,上述宣传中使用“首选”绝对化用语。截至检查仅销售1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阐明违法事实,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处罚减免+教育引导”的组合措施,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让企业感受到执法的温度。一是首违不罚显温度。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店铺时间较短,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契合“首违不罚”初衷,即为因主观认知不足导致的轻微违法提供容错空间,既能守护法律底线,又能以柔性方式引导市场经营主体步入合规轨道。二是教育引导强意识。办案机构提供人性化执法服务,教育指导企业严格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合规意识,避免法律风险。同时,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广告审核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广告。

六、贵池区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2025年1月21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5瓶糖水荔枝罐头,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1日购入上述糖水荔枝罐头,数量为一件(10瓶),货值金额共计4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危害后果轻微,在案发后立即进行自查并积极整改,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执法人员通过柔性执法+服务指导,合理兼顾“安全防线”与“民生温度”。一是合规指导筑牢安全防线。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资质,反映出经营者合规能力的不足。执法人员通过指导帮助当事人主动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让经营者明白查验资质不是一种负担,而是防范风险、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保障。二是柔性执法体现人文关怀。考虑到个体户等实体面临的经营困境,办案单位研究决定建立事后回访机制,帮助当事人规避风险。针对当事人年龄大、眼睛看不清的问题,建议当事人购买放大镜、将到期时间写在醒目位置上,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这既是服务型执法的温度所在,更是守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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