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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规 事关集中用餐单位

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1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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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历来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为推动相关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提升风险防控水平,保障公众用餐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制定出台本《规定》,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作出系统规范。

《规定》共二十七条,围绕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等主体,明确了各方责任划分,健全了风险防控制度,细化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与任职要求,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明确管控要求。各集中用餐单位(含食堂自营、委托经营、订餐模式)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结合供餐规模、经营特点细化《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清单应涵盖原料采购、加工制作、配送供应等全环节风险点,明确检查频次与标准,确保风险防控责任到岗、措施到位。

二、加强协同联动,提升防控实效。委托经营或外购餐食的集中用餐单位,应与承包方、供餐方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共同排查风险隐患。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单位应强化双总监协调,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鼓励通过培训考核、激励措施提升管理人员履职能力,对风险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三、强化过程控制,落实“日周月”机制。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日管控: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

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月调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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