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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5年欧洲十大专利案件看欧洲专利法发展趋势

来源:新技术与法律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6-01-22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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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VE平台于2025年12月29日(当地时间)发布了2025年欧洲十大专利案件,并由Mathieu Klos、Konstanze Richter、Christina Schultze和Laura King等多位作者撰写相关案件评述。本文主要根据上述文章进行编译。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设立于2023年6月1日,至今已经运行两年半多了,UPC正逐渐成为专利纠纷相关方选择解决法律纠纷的重要平台。中国一些跨国公司也有一些专利纠纷案件在UPC审理。据统计,截止2024年9月30日,UPC初审法院已经受理了389件专利案件,其中,专利侵权诉讼案件192件、被诉侵权方提交撤销专利权反诉案件103件、撤销专利权诉讼纠纷案件45件以及49件涉专利诉讼初步禁令、证据保全和现场勘验案件;截止2024年9月30日UPC上诉法院已经受理了96件上诉案件,这些上诉案件主要涉及诉讼程序问题,但也涉及初步禁令和证据保全案件。

同时,随着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尤其是FRAND(公平、合理与无歧视)/RAND(合理与无歧视)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日益成为专利纠纷的一个重要领域,各国/地区法院正在通过优质的服务、公正合理的判决以及法律解释等优势争夺SEP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在SEP纠纷解决领域,UPC正成为英国法院的重要竞争者。

随着技术创新和专利法地位的日益提升,各国/地区专利法院在解决专利纠纷中正寻求通过判决和禁令等法律手段,日益扩张自身的影响力,因此,一国/地区法院“跨境管辖”专利侵权行为日益成为一种趋势。

一如既往,在2025年欧洲十大专利纠纷案件的榜单中,跨国大型公司仍然是绝对主角。同时,药物专利以及通信领域中的SEP纠纷仍被视为重要的专利纠纷类型。而且,这些大型公司启动和应对的重要专利纠纷也正在重塑欧洲以及世界的专利法律,使专利法不断地完善,并引领专利法发展的新趋势。

接下来,我们一起回顾一下2025年在欧洲发生的10件重要专利“战事”。

一、标准必要专利(SEP)“FRAND/RAND”许可之争

标准必要专利(SEP)的纠纷主要发生于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就“FRAND/RAND”(全球)授权许可费的争议方面,目前,SEP纠纷主要涉及通信技术领域。接下来看一下2025年发生于英国与德国的三件重要SEP纠纷案件。

(一)苹果公司(Apple,以下简称“苹果”)与奥普蒂斯公司(Optis,以下简称“奥普蒂斯”)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费之争

在苹果与奥普蒂斯SEP许可费之争中,英国上诉法院改判初审判决,要求苹果向奥普蒂斯支付更高的4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

英国上诉法院推翻了此前英国高等法院裁决中的关键部分,并要求苹果向奥普蒂斯支付一笔大幅提高的全球4G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英国上诉法院要求苹果支付一笔总额为5.02亿美元(不含利息)的专利许可费,该费用涵盖期间为2013年至2027年。

这一判决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人的一次重大胜利,同时,这一判决也再次强化了英国(法院)在决定全球FRAND费率方面的领导平台地位。

英国上诉法院的合议庭一致拒绝了英国高等法院2022年关于SEP许可费的评估,英国高等法院设定的SEP许可费为5643万美元。而英国上诉法院确定了每台苹果设备0.15美元的FRAND许可费标准,其主要依据是涉及奥普蒂斯、苹果以及其他主要的SEP许可方(如爱立信(Ericsson)、诺基亚(Nokia)、英特数字(nterDigital)和西塞夫(Sisve)等公司)的类似可比许可协议。这表明,在英国法院中,采用类似可比许可协议的方法如今已成为确定FRAND许可费估值的首选方法。

在非货币性许可条款下,英国上诉法院采取了比初审法院更为宽松的处理方式,其未强制要求设定诸如限制外国诉讼之类的条件。这是英国上诉法院第三次对英国高等法院关于FRAND使用费率的裁定进行修改,此前有过“无线星球(Unwired Planet)诉华为(Huawei)案”和“英特数字(InterDigital )诉联想(Lenovo)案”。在后一案件中,上诉法院也提高了有利于专利所有人的专利许可费率。

但是,说这一纠纷已经结束的话还为时尚早,因为苹果已经向英国最高法院提请再审程序。同时,英国最高法院已经批准了苹果的这一再审申请。但是,英国最高法院尚未确定具体的庭审时间。

(二)VoiceAge诉HMD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及专利侵权纠纷案

在VoiceAge诉HMD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及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德国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认定HMD属于无意愿被许可人,并认定其构成对一VoiceAge的专利侵害。同时,法官们也对Oppo签发了一项禁令。

德国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作出一项责令HMD停止侵害VoiceAge的EVS 语音编码专利(即EP 2 102 619号专利)判决,并根据FRAND原则确认HMD为无意愿被许可方。该法院驳回了HMD对2022年慕尼黑地区法院裁决的上诉,从而禁止 HMD在德国销售配备EVS的设备。鉴于该案对于标准必要专利(SEP)和 FRAND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批准HMD向其提起的申诉,但仅限于FRAND防御这一方面。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将于2026年1月27日听审该案,这是德国在SEP法律规则方面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此次听审距最高法院上一次就“FRAND许可费率”问题作出重大裁决(即在“西塞夫诉海尔(Sisvel v. Haier)”案件I、II的审判中所做的裁决)已过去了五年。

这场纠纷源于VoiceAge在2019年针对五项与EVS相关的专利提起的诉讼,曼海姆和慕尼黑法院均认定这些专利被侵权。尽管HMD从德国设备中移除了EVS功能,但是EP 619号专利仍以受限形式维持受到侵害。2024年4月,欧盟委员会以提交“法庭之友”的形式介入此纠纷,其在提交的“法庭之友”中批评了慕尼黑地区法院此前的FRAND认定方法,之后德国高等地区法院发布了新的指南,新指南将重点更多地放在专利持有人的许可提议上,并要求实施者通过提供足够的担保(如银行保函)来证明其“持续的意愿”。

依据这一新的FRAND指南,高等地区法院认定HMD未能充分证明其具有足够的(协商许可的)意愿,因为其未提供足够的担保,因此无需再评估VoiceAge的许可提议是否符合FRAND标准。

在另一项平行裁决中,高等地区法院还对Oppo发出禁令,因其侵犯了VoiceAge 的另一项EVS专利(EP 2 162 880号专利),同样允许Oppo上诉。 

(三)英特数字与亚马逊标准必要专利临时许可纠纷案

在首次单方提出的反临时许可禁令诉讼中,UPC曼海姆地方分庭与慕尼黑地区法院制止了英国法院授予SEP临时许可的做法。英国法院对此作出了回应。自那以后,英国法院陆续下达了越来越严厉的命令,禁止亚马逊和英特数字在法庭上相互采取法律行动。

2025年9月底,UPC曼海姆地方分庭和慕尼黑地区法院首次下达了反临时许可禁令,以阻止英国法院日益盛行的授予具有跨境效力的临时专利许可的做法。这些裁决为电信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开辟了新的篇章。在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与这家互联网巨头之间,以及在德国和英国的法院之间展开的这场“战事”,在2025年圣诞节前后达到了新的高潮。

2025年9月下旬,曼海姆分庭和慕尼黑法院的裁决阻止了亚马逊在英国申请的SEP临时许可,而这一临时许可原本意图延伸至UPC以及欧洲大陆的司法管辖区。两家法院均认为,强制性的SEP临时许可损害了专利执行(patent enforcement)这一基本权利。两家法院均认为,一旦英国高等法院授权了此类许可,专利所有者将实际上无法在英国提起侵权诉讼,也无法在欧洲各国法院以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提起此类诉讼。这两项裁决后来被统称为“AILI(反临时许可禁令)”而广为人知。

起初,这两项禁令都是授予的单方禁令,目的是阻止英国方面抢先采取相关行动。亚马逊和英国高等法院迅速做出了回应。亚马逊要求UPC和慕尼黑地区法院重新审查其AILI命令。就在圣诞节前夕不久,位于曼海姆的UPC地方分庭确认了该AILI禁令裁决,并进一步裁定,若亚马逊不遵守该裁决,将面临高达5000万欧元的罚款。

回溯到2025年10月份,英国高等法院通过对英特数字颁发一项临时反反诉禁令(AASI),保护了自身的司法管辖权。通过该单方AASI,英国高等法院旨在阻止英特数字通过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来阻碍英国的诉讼程序。在此之后,主审法官理查德·梅德(Richard Meade)加速推进了亚马逊所要求的关于RAND许可费率确定的主要诉讼程序。就在圣诞节前夕不久,梅勒法官还驳回了英特数字的挑战,即英国高等法院无权就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的视频流媒体技术专利池所涉及的RAND许可费率做出裁决。

二、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之争

专利侵权行为往往同时发生于多个国家或者司法辖区,专利权人通常想通过一个/次诉讼案件,解决其与被诉侵权人(常常是竞争对手)的所有专利侵权纠纷;而被诉侵权人常常以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为由,对专利权人的该主张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法院该如何应对?其具有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跨境管辖权”吗?接下来,看一下欧洲各法院(成员国法院、UPC和英国法院)与欧盟法院(CJEU)是如何回应相关问题的。

(一)BSH Hausgeräte诉Electrolux专利侵权纠纷案

欧盟法院(CJEU)通过对BSH Hausgeräte诉Electrolux专利侵权纠纷案发表的咨询意见,打开了欧洲地区专利跨境诉讼的大门。在欧盟法院意义深远的裁决中,其认定,瑞典法院有权对非瑞典部分的欧洲专利作出专利侵权的判决。

在BSH Hausgeräte诉Electrolux这一标志性的案件中,欧盟法院认定,瑞典法院有权对涉及欧洲专利中非瑞典部分的侵权行为作出裁决,即便被告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抗辩。通过对《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第1215/2012号(欧盟)条例》(以下简称“《布鲁塞尔条例》”)第24条第4款的解释,欧盟法院澄清道,在被告所属的欧盟成员国,法院可以审理与指定其他成员国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而专利权有效性的专属管辖权仍归属于各成员国的法院。这一裁决并未将《布鲁塞尔条例》扩展延伸至非欧盟的法院,但仍允许欧盟法院处理涉及在第三国授权或有效的专利的侵权问题。

至关重要的是,欧盟法院裁定,欧盟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将第三方国家(如英国、土耳其、瑞士)的专利权有效性作为初步问题进行考量,而不会影响这些专利的存在、内容或其国家登记簿。这与2024年9月大法官尼古拉斯·埃米利乌(Nicholas Emiliou)所提出的第二项意见相一致,并且被普遍认为为欧洲跨境专利诉讼提供了新的可能性。这与此前的GAT诉LuK的先例判决有所不同,此前的先例判决指出,一旦专利权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就会有效阻止跨境禁令的颁发。而欧盟法院的这一裁定则可能增强UPC以及各成员国国家法院在跨境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作用和影响力,同时,将针对第三国专利部分的集中撤销权排除在UPC的职权范围之外。

该案件源于BSH与Electrolux之间自2007年起就EP 1 434 512号欧洲专利(涉及吸尘技术)在瑞典和德国的专利纠纷持续进行的长期诉讼。在瑞典,BSH寻求因发生于瑞典、德国、奥地利、西班牙、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希腊和土耳其专利部分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金,其依据的是《布鲁塞尔条例》第4条第1款,而Electrolux在多个国家对涉案专利的效力和管辖权提出挑战。

在瑞典初审法院拒绝受理非瑞典部分的相关诉讼后,上诉法院于2022年将此事项提交给欧盟法院进行裁决。在欧盟法院作出裁决后,瑞典上诉法院现在可以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尽管斯德哥尔摩(Stockholm)的专利与商标法院单独认定EP 512号专利的瑞典部分无效且不构成侵权,但BSH对该认定已经提起上诉。

(二)富士胶片(FujiFilm)诉柯达(Kodak)专利侵权纠纷案

UPC针对富士胶片(FujiFilm)诉柯达(Kodak)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判决效力可能扩展延伸至英国。

UPC认为,在富士胶片与柯达关于印刷电路板技术的专利纠纷中,其作出的裁决涵盖了相关欧洲专利在英国的部分。根据欧盟法院在BSH诉Electrolux一案中的裁决,曼海姆地方分庭认为,只要被告所在的国家是UPC成员国,那么UPC就有权对涉及指定英国的专利的侵权行为作出裁决。这一裁决发生于此前杜塞尔多夫法庭的裁决之后,意味着2025年4月初作出的两份UPC的裁决现在也适用于英国。

富士胶片就涉及印刷电路板制造方法及化学成分的多项专利,对柯达在德国的子公司提起了诉讼。在曼海姆,法院认定EP 3 511 174号欧洲专利有效且侵权行为成立,于是下达了在德国的禁令并要求赔偿损失,随后又确认该专利在英国也存在侵权行为。相比之下,EP 3 476 616号欧洲专利因缺乏创造性(inventive step)而被撤销,这意味着对该专利在英国无需下达禁令。法院明确表示,虽然它可以对英国的侵权行为做出裁决,但是其无权撤销具有对世效力的欧洲专利在英国的国内部分(专利权)。

UPC还裁定,在UPC专利侵权程序中,被告方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针对欧洲专利组合中的英国部分提出无效性抗辩,而无需在英国另行独立提起撤销专利的诉讼。UPC的任何专利有效性评估仅适用于相关双方,不具有约束英国官方机构的效力。该案例凸显了UPC的影响力正在超出欧盟成员国范围,向更广泛的区域延伸。

针对这些裁定的上诉仍在审理中。在卢森堡的上诉法院举行的口头听审已定于2026年3月27日举行,并持续至2026年3月30日。

三、药物专利战争

生命和健康是人最重要的权利,而医药在保证人的生命与健康权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药企投入巨资才可能研发出一项或者几项创新的医药,通过授予药企创新医药专利权,法律对药企的投资和创新予以保护,进而增进整个社会福祉。同时,法律在保护药企的创新专利之时,也兼顾公共利益和其他药企的创新发展权益,防止对专利的“过度保护”阻碍创新的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寻求多个目标的平衡保护,一直是立法、司法和执法者不断追求的目标。接下来看一下五件2025年发生在欧洲的重要药物专利纠纷案件。

(一)在涉及艾力雅(Eylea)药物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拜耳公司(Bayer,以下简称“拜耳”)和再生元公司(Regeneron,以下简称“再生元”)成功获得针对福米康公司(Formycon,以下简称“福米康”)的初步禁令

拜耳和再生元的畅销药物艾力雅(Eylea)是一种眼科用药,用于治疗与年龄相关的黄斑病变以及糖尿病性黄斑水肿。

慕尼黑地区法院批准了再生元和拜耳提出的一项范围广泛的初步禁令申请,该禁令旨在阻止福米康在22个欧洲国家推出其针对重磅眼科药物艾力雅的阿柏西普(aflibercept)生物仿制药。该禁令确保了艾力雅在市场上的独占地位。2023年,艾力雅的全球销售额约为90亿美元,是拜耳的主要收入来源。这一裁决正值全球生物仿制药准入争议之际,因为关键物质专利的SPC保护将于2025年11月到期。

尽管包括福米康和三星生物制药(Samsung Bioepis)在内的几家公司已获得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对阿柏西普生物仿制药的批准,但再生元和拜耳则认为艾力雅仍受到EP 2 364 691号配方专利的保护,这可能会使其独家销售权延长至2027年6月。在三星生物制药未能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成功挑战(撤销)这一专利之后,拜耳在慕尼黑地区法院依据所主张的专利等同侵权申请了初步禁令,并援引了欧盟法院在“BSH诉 Electrolux”一案中的裁决来证明跨境救济的合理性。经过一整天的庭审,慕尼黑地区法院批准了其提出的涵盖德国以及另外21个国家的禁令。

该禁令是在福米康此前提出的一项否定性(消极性)的宣告诉讼之后作出的,该宣告诉讼旨在寻求确认其生物仿制药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未侵犯该专利。对此,再生元和拜耳则以针对德国及另外19个欧洲国家提起专利侵权之诉的反诉作为回应。两家公司认为福米康的行为以等同侵权的方式侵害了EP 691 号欧洲专利。2025年10月,慕尼黑地区法院驳回了福米康的否定性宣告诉讼,并允许其提出侵权诉讼的反诉。福米康对此判决提出了上诉。

在欧洲、美国和英国,相关诉讼程序正在同步进行,而关于专利等同侵权的判决结果仍尚未最终确定。

(二)上诉法院支持勃林格殷格翰公司(Boehringer,以下简称“勃林格殷格翰”)针对泽尼瓦公司(Zentiva,以下简称“泽尼瓦”)的初步禁令,勃林格殷格翰赢得最终胜利

勃林格殷格翰的欧乐欣(Ofev)可用于治疗特发性肺纤维化及其他肺部疾病。

2025年8月,UPC上诉法院推翻了里斯本地方分庭的初审判决,并批准勃林格殷格翰对泽尼瓦就其呼吸系统药物欧乐欣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的初步禁令。这场纠纷涉及EP1830843号欧洲专利,该专利保护尼达尼布或尼达尼布乙磺酸盐的用途,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1日,该专利权涵盖的范围包括17个UPC成员国。这一裁决阻止了泽尼瓦在这些国家许诺销售或销售其仿制药,并要求该公司立即向勃林格殷格翰支付199,000欧元。

在初审程序中,里斯本地方分庭在5月份拒绝了勃林格殷格翰的临时禁令请求,尽管有证据表明泽尼瓦的仿制药可能将于2024年12 月在葡萄牙上市,但该法庭仍认为不存在即刻的侵权风险。然而,在上诉审理程序中,上诉法院得出结论称,泽尼瓦“已为侵权行为做好了准备”,因为其早早完成了相关行政审批准备工作,并且没有采取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国家措施来阻止其参与医院采购流程。法官们认为,侵权行为已迫在眉睫,尽管泽尼瓦尚未进入相关市场。

这一裁决对勃林格殷格翰而言是一次重大胜利,并且很可能会增强制药原研企业对UPC体系的信心。

(三)仿制药在对抗赛诺菲公司(Sanofi,以下简称“赛诺菲”)的抗癌药物卡巴他赛(cabazitaxel)的专利战争中取得了成功

UPC撤销了赛诺菲关于卡巴他赛的第二医疗用途专利,该专利是抗癌药物“杰妥莎”的构成基础,这一裁决为仿制药的上市铺平了道路。这是UPC处理的首批大型制药企业专利侵权案件之一。

赛诺菲的药物“杰妥莎”用于治疗前列腺癌,如今正面临仿制药的竞争。

UPC慕尼黑地方分庭撤销了赛诺菲关于卡巴他赛的第二医疗用途专利(专利号:EP 2 493 466),这一裁决对多家仿制药制造商而言是一大利好消息。该专利构成赛诺菲前列腺癌药物“杰妥莎”的基础。在该裁决中,法院驳回了赛诺菲的专利侵权主张,并撤销了多个UPC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荷兰)的专利,但是赛诺菲仍有权提起上诉。

尽管EPO在经过异议和申诉程序后最终维持了EP 466号专利的有效性,但仿制药企业已经在各国法院取得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英国法院早在2018年就对赛诺菲做出了不利裁决,随后德国法院于2019年也做出了类似判决,而巴黎司法法院于2024年9月撤销了该专利,理由是该专利是显而易见的(缺乏创造性)。在赛诺菲于2024年针对Accord、Zentiva、Stada 和 Reddy博士提起的UPC程序中,慕尼黑的法官们主要关注的是专利权的效力问题,并在早期就表明撤销该专利的可能性较大,最终法官们的推理与巴黎法院的裁决结果一致,而与EPO的立场不同。

这一裁决是UPC作出的首批重要的原研药-仿制药相关的裁决之一,其凸显了第二医疗用途专利的脆弱性,这类专利在欧洲一直以来都难以有效执行。这一结果增强了仿制药在欧洲的整体地位,并进一步为基于卡巴他赛的癌症治疗药物的市场竞争创造了条件。

(四)诺和诺德公司(Novo Nordisk,以下简称“诺和诺德”)和迪·扬公司(D Young,以下简称“迪·扬”)捍卫了司美格鲁肽(semaglutide)片剂形式的重要专利

欧洲专利局(EPO)维持了诺和诺德一项与糖尿病及减肥药物司美格鲁肽相关的专利。这家总部位于丹麦的制药公司正面临EPO针对其畅销药物的众多专利提出的多项异议审查。

EPO维持了诺和诺德的EP 3 746 111 B1号专利权,该专利保护一种能提高司美格鲁肽生物利用率的片剂配方。EPO异议部门驳回了多个异议人提出的该专利缺乏创造性(inventive step)的挑战,审查小组最终认定该发明可获得专利权。这一决定对于诺和诺德而言意义重大,尤其是在申诉委员会撤销了多项与司美格鲁肽相关的专利之后。

司美格鲁肽是诺和诺德的核心产品,其中商品名为“诺和泰(Ozempic)”的药物用于治疗糖尿病,商品名为“诺和盈(Wegovy)”的药物用于减重,商品名为“诺和忻”的药物则作为口服糖尿病药物在市场上销售。尽管仿制药生产商正努力寻求为竞争产品创造有利条件,但是近期的EPO的审查结果却有喜有忧。在2024年和2025年,涉及片剂给药方式以及长效 GLP-1 肽的专利被撤销,而保护一种注射用司美格鲁肽制剂的专利则于2025年6月被维持有效,并且目前正处于申诉程序中。已维持有效的EP 111号专利使诺和诺德在捍卫该药物片剂版本(片剂剂型形式)方面占据了更有利的地位。

该案凸显了仿制药对诺和诺德司美格鲁肽专利组合构成的严峻挑战,同时也表明配方专利对于延长药品市场独占权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

(五)EPO申诉委员会撤销了渤健公司(Biogen,以下简称“渤健”)关于特菲达(Tecfidera)药物剂量的专利权

EPO申诉委员会撤销了渤健的EP 2 653 873号配方专利,其是“特菲达”药物(一种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药物)的构成基础。技术申诉委员会推翻了异议部门此前的决定,并认定该专利因新增内容而无效,拒绝了渤健意图将此案提交至扩大申诉委员会的请求。这一决定是在欧洲普通法院认定渤健错过延长市场独占期的截止期限之后作出的,实际上也打破了该公司将仿制药挡在市场之外直至2028 - 2029年的策略。

EP 873号专利涵盖了特定的每日480毫克剂量的二甲基或单甲基富马酸制剂。渤健公司在欧洲(包括德国、荷兰和法国)采取了初步禁令和侵权诉讼措施,但成效不一:一些德国法院在EPO异议部门维持该专利权利后最初批准了初步禁令,而更高层级的法院则对专利的有效性表示了严重质疑。目前,EPO申诉委员会的裁决终止了基于EP 873号专利所进行的所有在审侵权和初步禁令程序。

因此,欧洲市场实际上已对仿制“特菲达”产品敞开大门,英国的审批路径现已完全畅通。渤健可能会因执行初步禁令而面临仿制药公司的赔偿金索赔,即便它日后能在扩大申诉委员会的程序中胜诉。一个潜在的遗留障碍是渤健的分案专利(EP 4 137 819号专利),该专利仍处于审查程序中,但是,目前的撤销决定对渤健延长“特菲达”在欧洲的独家销售权的努力来说是一个决定性的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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