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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经营选址要求告知书

来源:注册许可局 发布时间:2026-03-06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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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餐饮服务经营主体:
     如您申请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请谨慎选择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宜居美好的生活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敬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理选址、规范经营。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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