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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知识产权服务保护科 发布时间:2026-04-2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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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办理谢某甲、谢某乙、古某某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古某某利用本人或他人的身份信息在淘宝上注册店铺,经营水龙头、花洒等五金卫浴及配套产品。谢某甲、谢某乙、古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淘宝店铺或微信接收的订单通过微信发送给上线,上线根据订单安排工人对空白五金卫浴打上“箭牌”“九牧”“恒洁”等品牌商标。谢某甲、谢某乙、古某某在淘宝店铺和微信上销售上述假冒商品,销售额分别为100万余元、63万余元、158万余元。曾某某、苏某某根据谢某甲等人的安排,将假冒卫浴商品打包对外销售。

 2025年7月30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某甲、谢某乙、古某某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采纳,谢某甲、谢某乙、古某某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曾某某、苏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苏某某给予行政处罚。2025年10月30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准确认定罪名。谢某甲、谢某乙、古某某销售模式不是简单从上线购买假冒卫浴对外销售,而是上线(已判决)根据谢某甲、谢某乙、古某某在线上和线下接收的订单制作假冒卫浴,再根据谢某甲、谢某乙、古某某的指示进行发货,谢某甲、谢某乙、古某某不单有销售行为,也有假冒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通过调取资金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确认上下游犯罪链条的相关人员,准确认定谢某甲、谢某乙、古某某各自的销售金额和获利金额。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确保全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办“9.4”侵犯著作权案

 2024年9月4日,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环食药大队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为了谋取利益,在未经软件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非法安装CAD、PS等盗版软件并从中获利,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9.4”侵犯著作权案侦办。

 专案组先后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13人抓获归案,查明了李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远程复制安装的形式向他人出售并提供维护服务,非法销售安装AUTOCAD、SW SolidWorks、PS等各类软件49677次,销售金额共计520243.41元。2025年9月22日,“9.4”侵犯著作权案已移送起诉13人,查扣电脑11台、手机16部,查明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典型意义:该犯罪团伙组织架构严密,人员分工明确,形成了涵盖组织运行、财物管理、网店推销等环节的完整犯罪链条,且反侦查意识强,作案手段隐蔽。此案的侦破有力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震慑了盗版侵权行为,推动企业正版化意识,为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服务创新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三、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处鲍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2025年10月21日,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对“小红书”平台内某店铺进行远程勘验取证,发现店铺内展示“历史丛书”等8个门类电子出版物均为PDF格式或扫描版,未发现授权委托许可协议,执法人员对该店铺办公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所售电子出版物均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12月8日,市文化和旅游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27.2元、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小红书网络平台电商新业态,明确平台内销售 PDF、扫描版电子出版物须取得著作权授权,为网络电子出版物版权监管提供执法参照。此案办理进一步规范平台经营秩序,强化数字内容版权保护,引导新业态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

 四、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商店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五粮液”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号第13878307号,核定使用第33类,有效期自201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现已续展至2035年3月6日。

 2025年2月1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其于2025年2月3日以6600元的价格在当事人处购买一箱“五粮液”白酒(52℃×500ml×6盒),拆开饮用1瓶后感觉口味异常,怀疑为假酒。经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白酒非该厂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经查,上述“五粮液”白酒系当事人于2010年购进,共购进1件,进价4800元/件,售价6600元/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的白酒已做出退款退货处理。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6600元,无违法所得。

 2025年3月1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液”白酒5瓶、罚款66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执法机关接到投诉后快速核查,依托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侵权事实,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处罚,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本案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护航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该案的查处,警示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商品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商品来源合法,同时提醒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在购买高档商品时保留好购货凭证,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东至县某母婴生活馆侵犯“贝亲”“pige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瓶奶嘴案

 第1161193号“贝亲”商标是贝亲株式会社在第10类“医疗器械”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有效期限为2018年3月21日至2028年3月20日;第3829446号“pigeon”商标是贝亲株式会社在第10类“医疗器械”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有效期限为2018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

 2025年4月16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东至县某母婴生活馆经营的贝亲奶嘴为假冒伪劣产品。经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经营的贝亲奶嘴、贝亲奶瓶均为未经贝亲株式会社授权或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024年从流动送货车辆处共购进侵犯“贝亲”“pige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贝亲奶嘴24个、贝亲奶瓶6个。截至检查当日,涉案批次产品已售出贝亲奶嘴1个,上述涉案货值共980元,违法所得12.5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发票、清单或者合同及货源凭证,无法证明从合法渠道购进上述产品。

 最终,东至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贝亲奶嘴23个和贝亲奶瓶6个、罚款9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母婴用品质量关乎下一代健康成长,是社会最柔软的民生关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链条查处、零容忍打击”,消除假冒伪劣产品可能引发的婴幼儿健康安全隐患,以严格执法回应公众对“安全母婴用品”的迫切期待。此类案件的查处,对母婴用品行业具有强烈的警示与震慑效应,既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提振了消费者对正规渠道产品的消费信心,为母婴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营造了健康、规范的环境。

 六、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曾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25711927号“ARROW”商标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1类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有效期限为2018年12月7日至2028年12月6日;第7757596号“Heell恒洁”商标是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1类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有效期限为2024年3月28日至2034年03月27日;第28197586号“KOHLER科勒”商标是科勒公司在第11类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有效期限为2021年4月7日至2031年4月6日;第9247553号“TOTO”商标是TOTO株式会社在第11类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有效期限为2022年6月14日至2032年6月13日。

 2025年8月7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和《检察意见书》。经查明,当事人曾某某从2022年开始受谢某某委托进行空白瓷的购进、打标、包装发货工作。谢某某将所需的产品品牌、型号、数量告诉当事人,当事人在市场上购进空白瓷器并运送到某打标处打上需要的品牌商标,然后将产品包装好后按照谢某某给的地址发给购买人,当事人按产品类型和数量收取工钱。经查,当事人在未经箭牌、恒洁、科勒、TOTO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空白瓷器上打箭牌、恒洁、科勒、TOTO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合计178872元,获违法所得26187元。

 最终,青阳县市场监管局认定曾某某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直指建材卫浴领域贴牌仿冒这一高发、频发侵权形态。市场监管部门精准认定侵权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彰显了对知识产权侵权“零容忍”的严保护导向,倒逼生产经营者强化商标合规意识,摒弃“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思维。同时,本案也是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反向行刑衔接、协同保护知识产权的标杆案例,通过司法监督与行政查处无缝对接,实现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全链条、闭环式治理,对净化建材卫浴市场秩序、保护知名品牌权益具有多重示范价值。

七、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舒肤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舒肤佳”是宝洁公司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号第10675330号,核定使用第3类,有效期自2023年5月21日至2033年5月20日。

 2024年11月26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贵池区牛头山镇某村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的11块“舒肤佳™Safeguard香皂”疑似假冒产品,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批次“舒肤佳™Safeguard香皂”非宝洁公司产品,侵犯了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上述“舒肤佳™Safeguard香皂”是当事人2023年从贵池某商贸城购进,至案发时已销售4块,剩余11块肥皂摆放在货架上待售。因当事人购入上述商品后丢失了进货票据,无法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并无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致使无法查清商品的来源。

 2025年2月21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舒肤佳香皂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舒肤佳香皂作为大众熟知的品牌,该公司商品属于民生领域常用商品。该案件的办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又保护了商标权所有人的权益。其公开推广不仅有力震慑了市场主体的侵权侥幸心理,更通过保护知名品牌商誉,传递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鲜明导向,把知识产权保护延伸到各村各地,对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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