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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合规指导30问

来源:餐饮科 发布时间:2026-04-30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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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指导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代理商、外卖配送单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精选30个问题进行解答。


第一部分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代理商合规指导问答

适用范围: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委托,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入网审查、商户管理、风险管控等受托工作的代理商。

1.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代理商的责任定位是什么?

答:代理商作为平台的受托方,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承担区域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审查、日常巡查、信息公示核查、风险处置、投诉协调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代理商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平台委托协议履行义务,不得怠于履职,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营主体违规入网。平台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含代理商)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不免除平台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2.问:代理商开展入网商户资质审查,必须核查哪些核心材料?有什么硬性合规要求?

答:核心核查材料包括:①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②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凭证)。硬性要求:需核实证照载明的主体名称、经营场所、经营项目、有效期等信息是否真实一致,不得为无证、无照、证照过期、超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与证照地址不符的商户提供入网协助。

3.问:代理商对入网商户的线上信息公示,需履行哪些管理责任?

答:(1)督促商户在平台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确保展示的实体经营门面需与实际情况相符,实际经营地址需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2)督促商户确保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

(3)若商户不提供堂食且不提供自提服务,需督促其配合在网店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并同步在商户列表页面显著位置展示。

(4)引导商户积极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接入省级“互联网+AI监管”平台;已实施的,需督促协助其在网店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链接标识,主动公示食品加工制作实时监控视频。

(5)对商户提交的信息变更申请,需及时核实真实性,确保信息更新准确、及时,严禁商户公示虚假信息和超出许可范围的经营内容,发现信息公示不规范、虚假公示等问题,立即督促商户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平台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4.问:代理商日常巡查中,发现入网商户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1)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即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2)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提醒警示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第一时间上报平台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协助平台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规则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账号等处置措施。

(4)跟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及时反馈平台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请进一步采取管控措施。

5.问:针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代理商的处置要求是什么?

答:(1)协助平台在运营区域内落实投诉举报处置要求,配合平台在入网商户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便捷渠道,方便消费者反馈食品安全相关投诉举报。

(2)接到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后,立即响应、快速核实,及时协调区域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外卖配送单位核查情况,妥善处置,留存投诉举报接收、核实、处置、反馈等完整记录。

(3)对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群体性投诉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投诉举报,第一时间上报平台和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问:代理商能否协助入网商户伪造、变造资质材料办理入网?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绝对禁止。协助商户伪造、变造、冒用资质材料入网,属于明知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仍提供便利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问:代理商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导致无证商户违规入网经营,会面临什么追责?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对入网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代理商作为受托方,未按协议和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的,平台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商追偿;同时,监管部门可对平台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平台停业整改,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二部分 外卖配送单位合规指导问答

适用范围:从事网络餐饮外卖食品配送服务的企业、配送站点、区域配送合作商等配送单位主体。

8.问:外卖配送单位的核心食品安全责任是什么?

答:配送单位对食品配送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建立健全配送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配送容器清洁消毒、餐饮食品配送过程管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等责任,保障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不变质。

9.问:外卖配送从业人员管理必须满足哪些合规要求?

答:(1)培训与记录管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配送的,须做好配送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委托配送的,应审核受托方(外卖配送单位)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受托方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上述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2)个人卫生与容器管理:配送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3)社会监督义务:倡导配送人员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平台反映,并向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10.问:外卖配送使用的餐箱、配送容器,有哪些合规要求?

答:配送餐箱、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毒、无害、清洁完好,符合环保要求。需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对餐箱、配送容器每日进行清洗消毒;配送过程中餐箱、容器被污染的,应当立即清洗消毒。

11.问:配送过程中,对食品的温度控制有什么要求?

答:配送有保温、冷藏、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必须采取相应的贮存、配送措施,配备符合要求的保温、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确保食品温度全程符合安全标准,保障食品安全不受影响。配送过程中,需严格区分热食、冷食,冷藏、冷冻食品,采取物理分隔措施,严禁混装配送,防止因温度交叉影响导致食品污染或变质,同时避免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

12.问:配送单位对食品安全封签的使用,需履行哪些责任?

答:应主动推广使用食品安全封签,督促入网商户对餐饮食品规范使用防拆启封签;对无封签、封签破损的餐饮食品,应当拒绝配送;配送全过程必须保证封签完好,严禁擅自拆启餐饮食品封签、包装;消费者签收时发现封签破损的,有权拒收,配送单位需配合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13.问:外卖配送人员在配送过程中,有哪些明确的禁止性行为?

答:严禁在配送过程中打开餐饮食品包装、接触或品尝食品;严禁踩踏餐饮食品或将餐饮食品放置于地面等不洁区域;严禁在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期间上岗配送;严禁使用未清洁消毒的餐箱、容器配送食品;严禁配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14.问:配送单位需要对从业人员开展哪些食品安全培训?

答:需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对配送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配送操作规范、健康管理要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培训,新入职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档案,完整留存培训、考核相关记录,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5.问:因配送过程不当导致食品污染、变质,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配送单位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6.问: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配送单位的处置要求是什么?

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相关报告或投诉后,立即停止相关配送活动,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封存相关配送记录、餐箱、监控视频等资料,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置;不得隐匿、伪造、毁灭相关证据,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相关情况。


第三部分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合规指导问答

适用范围:通过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开展线上外卖经营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外卖商户”)。

17.问:入网从事外卖餐饮经营,必须具备哪些法定资质?

答:必须先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凭证),有线下实体门店,严格按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经营项目、主体业态开展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异地加工经营、委托第三方代加工餐饮食品。

18.问:外卖商户必须在平台经营页面公示哪些法定信息?

答:必须在平台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①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凭证)等经营资质信息;②实体经营门面照片、实际经营地址,且网店名称需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实际经营地址需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凭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③不提供堂食且不提供自提服务的,需设置“无堂食”标识,并同步在商户列表页面显著位置展示;④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需设置“明厨亮灶”链接标识;公示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公示虚假信息。

19.问:外卖商户建设、使用 “互联网 + 明厨亮灶” 有哪些注意事项和竞争优势?

答:①注意事项:国家鼓励外卖商户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食品贮存、初加工、加工烹饪、专间、专用操作区、分装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进行持续拍摄,真实、完整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区域和操作过程;已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外卖商家,应当在网络订餐平台店铺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链接标识,方便消费者实时查看,视频信息至少保存14天,不得擅自缩短保存期限;鼓励将明厨亮灶视频接入省级“互联网+AI监管”平台。

②竞争优势: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监督权,可提升店铺公信力与消费者信任度,减少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树立合规经营形象;能够规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减少不规范加工、交叉污染等食品安全风险,溯源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通过省级“互联网+AI监管”平台,可实现智慧监管,能够及时发现并推送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0.问:外卖商户的从业人员,需要遵守哪些健康管理规定?

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厨师、配菜员、打包员等从业人员(含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立即调离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皮肤伤口或感染等症状的,不得上岗;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手部清洁卫生,操作前、接触不洁物品后必须洗手消毒,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外露饰物。

21.问:外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必须遵守哪些核心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执行,核心要求包括:①原料采购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原料;②严格落实生熟分开要求,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容器、存放区域必须严格分离,防止交叉污染;③餐饮食品必须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④不得制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不得超许可范围制售生食、冷荤、裱花蛋糕等冷食类食品或自制饮品;⑤加工后的成品需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在安全温度和时限内存放、供应。

22.问:外卖餐饮食品打包环节,有哪些强制合规要求?

答:打包使用的餐盒、餐具等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毒无害、清洁完好;热食、冷食、饮品需分开打包,做好防渗漏、防交叉污染措施;必须使用食品安全封签对餐饮食品外包装进行封口,封签需具备防拆启特性,未规范使用封签的餐饮食品不得交付配送;打包人员操作前必须洗手消毒,全程佩戴口罩,严禁徒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23.问:外卖商户的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有什么法定要求?

答: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采购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台账、相关凭证的留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留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4.问:外卖商户能否委托其他餐饮单位、个人加工制作外卖餐饮食品?

答:不可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备案凭证)载明的自有经营场所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严禁将外卖订单转包给其他商户或个人加工。

25.问:外卖商户必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餐饮经营企业应结合经营规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每日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风险隐患,完整留存自查、整改记录。按照个体工商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150㎡以上的餐饮经营者,可参照执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其他规模较小的餐饮经营主体,也应每日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风险隐患。

26.问:什么情况下,外卖商户会被平台暂停或停止线上服务?

答:平台应根据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严重违法行为包括: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失效,或伪造、变造、冒用资质的;②超出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③存在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处罚的;④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经查证属实且拒不整改的;⑤经营场所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⑥拒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平台开展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⑦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27.问:外卖商户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会面临什么行政处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28.问: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户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民事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商户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付。行政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工具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上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刑事责任方面,情节严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9.问:针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商户的法定处置要求是什么?

答:需建立投诉举报处置机制,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需积极主动响应,及时核实情况,依法妥善处置,全程留存处置记录;对涉及食品异物、变质等食品安全问题的,立即开展全流程排查,采取整改措施,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相关证据。

30.问:外卖商户在反食品浪费及餐厨垃圾处置方面,需遵守哪些法定要求?

反食品浪费义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配送全流程落实反食品浪费要求,杜绝超量加工和不必要浪费。主动向消费者提示适量点餐,提供“小份菜”“半份菜”等选择,合理设置套餐组合和起送价,避免强制捆绑营销引发食品浪费;主动提示消费者选择“无需餐具”,鼓励参与“光盘行动”,引导理性消费。

餐厨垃圾处置规范: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协议,严禁将餐厨垃圾交由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设置专用、密闭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容器清洁,防止渗漏、异味扩散;如实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信息。


(以上内容仅为网络餐饮服务相关主体提供食品安全合规指导,旨在普及合规知识、提示风险要点,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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